确认30年前劳动关系后补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体育APP下载缴社保人社局以超两年不受理怎办?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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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30年前劳动关系后补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缴社保人社局以超两年不受理怎办?

  女职工徐某,在1992年8月至2002年6月期间,曾在江西某某公司工作,但在这“9年10个月”的时间里,公司直到2001年的某月才开始交社保,大概只交了“1年”。

  时间一转眼,到了2023年,徐某已经48岁,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注:假设徐某为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岁,只剩2年)。

  幸好,在2023年时,徐某获得了一份生效法院判决,法院确认了徐某与原公司在1992年8月至2002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3月2日,徐某持该份法院判决,向当地人社局投诉原公司没买社保,请求人社局责令公司补缴1992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社保,也即,补缴“30年零7个月前”至“20年零9个月前”期间的社保,相当夸张。

  结果,人社局当天出了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徐某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对人社局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将诉求明确为“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认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责令公司给徐某补缴1995年10月到2001年5月期间的社保”

  以2023年3月2日为起点,相当于请求补缴“27年零5个月前”到“21年10个月前”期间的社保,依然十分惊人。

  案件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社保补缴不受2年行政处罚时效限制,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

  1992年8月14日,1975年12月16日出生的女职工徐某(注:16岁)与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内容为: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从92年8月15日起至93年8月14日止。为期一年,到期终止合同。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签一个月内可办理续签手续。

  2023年,徐某(注:48岁)获得了一份案号为(2023)赣1002民初3996号的民事判决,法院确认徐某与江西某某公司在“1992年8月至2002年6月” 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3月2日,徐某向抚州市人社局提交了一份《举报投诉登记表》,载明:

  举报投诉内容摘要:本人1992年8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于2002年6月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按照社保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仅为本人缴纳2001年一年的养老保险。本人自知晓之日起每年都找原单位协商补缴,多次信访到市人社局,单位至今未给本人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

  举报投诉请求摘要:确认劳动关系,责令原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职工养老保险。”

  同日,抚州市人社局向徐某作出抚人社监不受字〔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载明: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接到你对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社保法规定及时足额为你缴纳1992年8月至2002年6月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的投诉。

  经审查,你的投诉属于下列情形: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由于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对抚州市人社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诉求法院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人社局对徐某投诉事项,也即“补缴1995年10月到2001年5月社保”一事,履行相应职责。

  案件经审理,一审法院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人社局对徐某的投诉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1.撤销抚州市人社局2023年3月2日作出的抚人社监不受字〔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

  2.责令抚州市人社局针对徐某投诉事项(补缴1995年10月到2001年5月社保)履行相应职责。

  一、撤销抚州市人社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的抚人社监不受字〔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该条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要综合第二款规定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此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是否构成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由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社会保险之前提是相对人与企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及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相对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就上述征缴之基础事实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本案中,徐某的《举报投诉登记表》载明其请求为:确认劳动关系,责令原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职工养老保险。由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追缴社会保险的职责并不受两年处罚期限的限制,抚州市人社局针对徐某提起的启动社会保险征收补缴的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且抚州市人社局对徐某举报投诉请求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抚州市人社局未予以回复,应予撤销。

  尽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各自的领域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两者存在先后关系,对于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在行政主体并未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代替行政主体进行先期裁量。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具备直接作出责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职责判决的条件和时机,但是应当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予受理的行为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故对徐某要求责令抚州市人社局针对其投诉事项(补缴1995年10月到2001年5月社保)履行相应职责的请求不予支持。

  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徐某的诉讼请求,维持抚人社监不受字〔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可知,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是否构成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就“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载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本案中,徐某的《举报投诉登记表》载明其请求为:确认劳动关系,责令原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职工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按照上诉人所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各自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工作。上诉人抚州市人社局对于被上诉人徐某的投诉事项,即使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亦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而上诉人对徐某投诉举报请求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予处理,并直接以其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为由,作出案涉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本案并不具备直接责令上诉人履行征缴社会保险职责的判决条件,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抚州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1.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劳动者在年轻时往往不愿买社保,临近退休时,才发现年轻时欠债太多,缴费年限不够了。

  此时,一个常见的做法,是通过仲裁、诉讼,确认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据此向人社局投诉补缴。

  2.但是,假设时间特别久远,有些人社局会以“超过2年”的理由,不予受理投诉社保补缴的申请。

  但也有一些地方的法院,认为人社局可以补缴超过2年内的社保,甚至是二十几年前的,都可以补缴,没有时间限制,比如本文判例。

  3.参考本文判例,在遭遇社保局仅以“超过2年”的理由不予受理社保补缴的申请时,应当迅速意识到,社保局的做法可能是错误的,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不予受理认定,并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

  1.社保局有时也是会搞错的,假设认为其决定不对,可以继续寻求法院的救济。

  2.对于行政诉讼这类被大家俗称为“民告官”的案件,当事人其实也是可以获胜的。

  3.对于社保补缴的年限限制,目前国内没有统一做法,如前所述,经检索判例,有些地方认为只能补缴两年,也有些地方认为补缴没有年限限制。

  因此,在遇到同类纠纷时,可以查一下当地的现有判例。看看当地判例观点是什么倾向。

  只是,由于目前国内没有统一做法,严格来说,两种判例都可能是对的。事实上,即便是同一个地区,裁判观点、裁判尺度,有时也会定期变化。

  故从个案角度,最好不要给自己提前预设“一个案件能赢的就是能赢的,不能赢的就是不能赢的”这类经验主义想法或思维束缚。

  当地也许有过某种不利判例,并可能影响了法官的判断,但现实中仍有很多判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充分的庭前准备,良好的庭审发挥,成功地说服了法官,并获得了有利的判决。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2024)赣10行终36号(裁判日期: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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