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体育APP下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2018年版全文)
2026-05-15华体会,华体会体育官网,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体育APP下载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理事应当政治坚定,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为推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而努力;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一)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六)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主持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一)通过不同形式,支持各地区一体化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余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
(一)“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系列大型公益募捐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二)委托非政府性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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